1、投保年龄:被保险人年龄限出生满30天-90周岁。
2、生效时间:支持当天投保,投保后2小时后生效(先出险,后投保属于骗保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3、理赔必看:保单有效期内二级或三级公立医院就医、主动索要病历记录,检查报告、正规发票及对应收费明细。
4、投保份数:每个被保险人限购一份,多投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5、承保区域: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6、下载右上方详细条款交于客户,并仔细阅读保单上的保障内容、特别约定及责任免除条款。
保障内容 | 保险责任简述 | 保险金额 |
---|---|---|
保障内容 | 意外身故,残疾及烧烫伤(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障) | 300000 |
保障内容 | 附加扩展高风险活动 | 300000 |
保障内容 | 附加医疗费用(含门、急诊及住院费)--急性病医疗的门、急诊及住院费 | 20000 |
保障内容 | 意外医疗费用(含门、急诊及住院费) | 40000 |
保障内容 | 突发性疾病身故(含猝死) | 100000 |
保障内容 | 意外和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最高以 30 天为限) | 50 元/天 |
保障内容 | 个人法律责任险 | 100000 |
保障内容 |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 150000 |
保障内容 | 慰问探访费用补偿 | 10000 |
保障内容 |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其中丧葬慰问金以 16000 限) | 40000 |
保障内容 | 乘坐客运民航班机 | 300000 |
保障内容 | 乘坐客运轮船 | 300000 |
保障内容 | 乘坐客运轨道交通车辆 | 300000 |
保障内容 | 乘坐客运机动车 | 300000 |
保障内容 | 旅行行李物品损失(单件物品限额 1000 元,手机不承保) | 1000 |
保障内容 | 航班延误(200 元/4 小时,最高赔付以保额为限) | 200 |
保障内容 | 旅行证件重置费用 | 1000 |
1、本保险产品承保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发至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旅行,本保单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计划或实际前往或途经索马里、利比亚、利比里亚、阿富汗、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中非、也门、巴勒斯坦、以色列、古巴、伊朗、叙利亚、南北苏丹、朝鲜、克里米亚地区、乌克兰、俄罗斯(战争地区)和白俄罗斯(战争地区)以及其他实时更新的战乱或处于政治风险中的国家或地区,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2、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保险可承保的未成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限额扣除其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身故保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不包含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年龄需为出生满 30 天至 90 周岁且每位被保险人仅限投保一份。
4、投保生效时年满 71周岁至 90 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及伤残”及“突发急性病身故”两项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产品列表中对应项目保险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5、本保险产品计划承保自由行、自驾和高风险运动。高风险运动项目指潜水、滑翔、滑雪、急流漂筏、蹦极、热气球、冲浪、跳伞、攀岩、登山、特技、探险。
6、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需要继续治疗的,本保单承保被保险人返回居住地后九十日内(但住院治疗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必需的、符合就诊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给付范围,且就是国内二甲以上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7、本保单所述【突发性急病】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全的急性疾病,(1)高热(成人 38.5 度、小儿 39 度以上);(2)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3)疾病所致休克、昏迷、癫痫发作;(4)严重喘息、呼吸困难;(5)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6)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7)疾病所致急性出血;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血闭、肾绞痛;(8)各种急性(食物或药物)中毒;(9)急性过敏性疾病;(10)五官及呼吸道、食道异物、急性眼痛、红、肿,突然出现视力障碍者以及眼外伤。
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乘坐客运机动车该条款,特别承保旅游大巴。
9、本保单含连续住院七天以上,且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探望必要的慰问探访费用。
10、全年旅行期间对是否回国不限制。
11、旅游急性病身故保障包含猝死责任。
12、本保险产品意外医疗及急性病医疗,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金额0 元后按100%赔付。
13、航空公司托运行李造成行李物品损坏在承保范围之内。
14、被保险人旅行时,其饲养的犬类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不在本保单责任范围内。
15、丧葬费用以 16000 元为限,个人随身物品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限额 1,000 元,手机、平板电脑等随身电子设备不承保。
16、在本保单附加旅行延误保险,由于任何外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 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等),非因被保险人本人的原因或责任免除约定的情形,导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发生延误的,保险公司对延误时间每 4 小时赔偿 200 元;本产品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以保单该项责任保额为限。本产品【延误时间】仅指被保险人计划搭乘航班的原定起飞时间与该航班实际起飞时间的时间差;不包括计划搭乘航班的原定到达目的地的时间与被保险人搭乘航班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的时间差。旅行延误责任仅承保因飞机起飞延误导致的责任, 航班取消等其他情况导致的旅行延误不属于保险责任。联航行程仅承保首飞航班,延误航班以实际乘坐航班号为准。
17、本保险不承保保险责任生效之前已患有的慢性疾病;或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并发症,在保险期间内出现急性发作的情形。
18、2019新型冠状病毒疾病满足急性病要求的,使用急性病医疗赔付。
19、24小时全球救援服务热线 24hr.Global Assistance Hotline:+86 21 61297932
20、太平洋产险全国统一客户投诉电话:95500语音提示或按#号键-3-2-4。